强化渔业管理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市渔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渔船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为遏制渔船安全事故高发势头,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渔业管理、促进渔船安全生产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源头监管,坚决杜绝新增捕捞渔船(一)严禁新建捕捞渔船。自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新建捕捞渔船申请,各地掌握的富裕马力指标不得用于当地渔民新建捕捞渔船。(二)控制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更新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不得突破原渔船的主机功率。两艘以上捕捞渔船合并更新的,不得突破原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淘汰的旧渔船必须由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联合监督报废拆解。凡因重大责任事故导致捕捞渔船沉没的,一律取消更新改造资格。(三)严格控制辅助渔船建造。渔业辅助渔船实行总量控制,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发展实际确定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各县(区)执行。各地要加强对渔业辅助渔船建造的监管,坚决防止以建造渔业辅助渔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四)严禁从市外购置国内渔业船舶。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渔船“双控”指标,结合我市“**”时期渔船只减不增的工作目标,自20XX年12月15日起,一律停止审批从市外购置国内渔业船舶。(五)规范市内渔业船舶买卖。市内渔业船舶买卖必须事先征得买卖双方乡镇、村社XX县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渔业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买卖渔业船舶的,坚决予以取缔。禁止国内渔业船舶在市内跨户籍地挂靠,发生违规挂靠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取消所有可以享受的政府优惠补助政策。第1页共4页(六)理顺以往买卖渔船关系。凡在20XX年12月15日前已在市内买卖、挂靠的渔业船舶,各地要在依法作出处理后,补办相关手续,纳入规范管理,不得留下安全监管死角。二、实施准入管理,保障从业渔民必备素质(七)严格渔船船长资格审查。渔船船长资格申报必须先经所在地村社、乡镇审查,未经审查一律不得报考渔船船长职务证书。对因违规造成重大事故的,5年内不得担任船长职务;造成特大事故的,终生取消渔船船长资格。对异地取得船长职务证书的,在市内渔船任职前,必须经过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资格审查和教育培训的具体办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规定。(八)严格执行渔船船员准入制度。从事捕捞作业的船员必须先经培训考试,并取得渔业专业技术合格证或专业训练基础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船作业。对异地取得证书的,在市内渔船上岗前,必须经过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九)对外来劳力实行总量控制。本市国内渔业船舶雇佣市外劳力,每艘渔船不得超过核定船员数的20%,且必须持有渔业专业技术合格证或专业训练基础证书。对本市籍船员配置低于50%的渔船,实行停产整顿,并取消一切优惠补助政策。三、完善渔船规范,建立合理的监管标准(十)核定船员和渔具限额。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结合作业实际,合理确定不同马力、不同作业渔船的渔具装载数量,并核定相应的船员最高限额。具体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规定。(十一)统一渔船安全设施配备。为了保障渔船航行作业安全,根据我市捕捞作业实际,拖网、帆张网渔船、主机功率88.2千瓦(120马力)以上拖虾、蟹笼渔船和渔业运输船以及船员数5人以上的其他渔业船舶,安全救生和通讯设备一律按近海航区适航要求强制配备。具体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规定。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渔民安全生产意识第2页共4页(十二)加强渔船日常性安全检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港口、码头、渔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船员证书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全或不符合有效使用要求、从业船员超员配备、网具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不服从安全管理、超抗风力超航区航行生产、不落实安全值班了望制度等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原则上各地要突出抓好对所辖大中型(60马力以上)渔船的登船检查,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