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研究一、引言(一)研究背景及意义慈善信托(CharitableTrust)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衡平法背景下的英国,随后移植到美国并在美国迅速发展,之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和台湾地区也有进一步实践,发展至今已经是相当成熟的制度,在解决社会贫困、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
在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中,为慈善信托单列一章加以规范,强调了慈善信托的地位,为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017年7月26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则明确了慈善信托的规制体系,进一步表明我国坚持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并有意于将其作为中国发展慈善行业的主要方式
慈善信托主要是为了实现在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发展,从事公益事业,有效缓解了国家财政压力,在社会救助、推进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各国均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
我国也规定了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慈善法》与《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均未提出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
2016年作为慈善信托元年,我国慈善信托合同规模达到了30
85亿元,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差距,2016年美国国家慈善信托(NationalPhilanthropicTrust)年报显示,截止2016年6月30日,美国国家慈善信托非限定性净资产总额(Totalunrestrictednetassets)为28
9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98
我国2016年慈善信托总额远小于美国国家慈善信托的资产总额,其中固然有起步晚的原因,但税收导向作用不明显、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
我国慈善信托仍面临着税收法律体系不独立、缺乏税收优惠政策、委托人利用慈善信托避税和重复征税等困境
为了获得税收优惠,受托人采取了几种变形的慈善信托结构,将慈善组织拉入慈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