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我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药,农药经营许可证范围标注为“农药”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设区市域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主体—1—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的主体名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窗口或在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办理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实行快捷申报、高效审查、实时查询、全程监控
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信息上传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上传至农业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及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翻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下列情形,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在本省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人;(二)从事农药经营服务的专业化病虫害统防统治的组织和机构;(三)利用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