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伤亡,责任谁担
一、从两个案例说起案例一,案由:健康权纠纷
被告王某有一栋二层旧土木结构房屋需要拆除,便找到被告刘某,口头约定以1000元报酬承包拆除
被告刘某又找到原告康某和被告罗某、郭某、曾某合伙拆房,报酬按出工用工计算
2010年9月4日上午,原告和被告刘某、郭某(当日被告罗某没有上工)、曾某在拆房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将当时在二楼做事的原告打伤,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伤残六级
经村、镇组织调解,被告王某赔偿了5000元、刘某赔偿了700元、罗某赔偿了400元、郭某赔偿了700元
其他调解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合伙承包被告王某的旧房拆除工程,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项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揽人王某表示愿意给予原告康某适当补偿不违背法律规定
原告及被告刘某、罗某、郭某、曾某在执行承揽事项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并相互提醒关照,合伙人未能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致原告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伤,其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合伙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按份承担清偿责任并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原告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未能注意自身安全造成自1身受伤,具有过错,宜自负20%责任;被告王某宜补偿原告20%;被告罗某出事当日并不在现场,应酌情减轻其清偿合伙债务责任,以10%为宜;其他50%,由原告康某和被告刘某、郭某、曾某各负担12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某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4055元;被告刘某偿付原告经济损失15034元;被告罗某偿付原告经济损失12027元;被告郭某偿付原告经济损失15034元;被告曾某偿付原告经济损失15034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负
被告刘某、罗某、郭某、曾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被告肖某将自家在建房屋的粉刷装修工程交由吴某承揽,双方约定了报酬的计算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