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增强人大司法监督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互补作用当前现实生活中,执法不严、审判不公、审判人员违法犯罪现象时常出现,司法腐败几成社会公害,作为社会主义守护者的司法机关正在失去其良好形象,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法律的权威受到怀疑
(1)前几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的调查报告》显示,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民事经济案件只有五成审判正确,而有一成以上的审判是错误的,其余四成左右只是基本正确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应该说是综合的,是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综合整合作用的结果,但其中实际的外在监督不力(主要是人大司法监督、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因此,社会上纠正司法不公,严惩司法腐败的呼声很高,人民群众也普遍呼吁人大和检察机关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多年来,人大和检察机关虽在实践中不断地试图探索有效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方式、方法,但是始终难以奏效
在我们看来,人大司法监督权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内在缺陷是致命的症结
本文正是试图在探讨这二种权力缺陷的基础上,提出怎样使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审判监督形成合力,使这两种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实现真正强化审判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推进依法治国的目的
一、人大司法监督权的运作方式、优势和缺陷根据《宪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主要是指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而法律监督又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立法监督,一是司法监督
所谓人大的司法监督即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以及对司法人员是否依法办案,特别是对他们严重违法造成冤假错案进行监督,以促进司法机关的工作和行为合法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这种司法监督权的根本基础就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第1页共10页民的载体,而人民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