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或调查结果,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求的活动。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为预防、控制或消除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等各项防护设施;(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组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七条专家组验收过程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认真的原则。按要求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要求保密的内容进行保密。第八条验收程序(一)专家组推荐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竣工验收会;(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专家组听取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等情况介绍;(三)资料审查:专家组对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说明及试运行情况资料、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资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作业人员健康监护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等进行查阅和审核。(四)现场检查:专家组通过现场调查,对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设施、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等进行检查验收。(五)验收评审:专家组综合上述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与建议。第三章验收意见和结论第九条专家组验收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1.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位、审查项目及其建设单位;专家组组成成员、审查形式、审查内容的说明;2.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开展情况的说明;3.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说明4.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措施的意见;5.建设项目辅助用室的验收意见;6.整改建议;7.专家组建议的“审查结论”。第十条专家组验收结论分为:“建议通过验收”、“建议整改后通过验收”和“建议不通过验收”。(一)符合以下情况可建议通过验收:1.按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在试运行期间建立了完善可行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相应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实施到位:(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业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单位的负责人及劳动者上岗前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5)劳动者上岗前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6)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7)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8)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9)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10)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职业病防护设施经过试运行符合下列要求:(1)有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