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或调查结果,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为预防、控制或消除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等各项防护设施;(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组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专家组验收过程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认真的原则
按要求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要求保密的内容进行保密
第八条验收程序(一)专家组推荐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竣工验收会;(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专家组听取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