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第一章机构和人员第一条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
承担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委托储存、运输及药品管理业务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应设置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其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四条企业应设置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承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且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企业应设置药品物流管理部门和药品物流中心
配备专业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物流管理人员各2名以上
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备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物流管理人员应具备物流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认可的物流专业技术职称
以上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六条企业应有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
该类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流委托配送的企业,还应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1职称的人员
第七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岗位技能培训,熟悉药品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八条企业应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运输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验收、养护岗位的人员还应进行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
发现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不得上岗或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九条企业应有与药品委托配送规模相适应的物流作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