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医生工作室建设与服务规范(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家庭医生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相关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及其运作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家庭医生工作室的设置、运行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980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DB31/T487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全面推广家庭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卫基层〔2013〕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家庭医生FamilyDoctor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并与居民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注册全科医师(包括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是执行全科医疗的卫生服务提供者
2家庭医生工作室FamilyDoctorStudio是以主管家庭医生领衔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健康管理的服务载体之一
3社区护士CommunityNurse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从事社区护理工作的注册护士
4签约居民ContactedResident本标准“签约居民”指与家庭医生建立契约服务关系的社区居民
4工作室基本要求4
1工作室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为符合要求的主管家庭医生设置工作室,并按标准配备设施设备和人员
设置工作室应以工作室主管家庭医生姓名作为识别名,采用规范的冠名格式
标志要求详见附录A
2设施要求4
1场所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工作室提供固定的服务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