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19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及各医疗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解决伤病职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特制定《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假建议书发放和职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区(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下简称劳鉴会)和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第二章第四条本市街(街)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放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第五条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
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第六条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
第七条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
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各级劳动鉴会(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