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
31•【字号】内政办字[2012]263号•【施行日期】2013
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63号2012年12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社区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比例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确定
每个社区一般配备6至10名社区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每200户居民1人的标准配备
第三条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监督和保护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