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习心得1范文合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部门规章(两个部委联合作出)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
部长办公会,无权审议通过规章
监察部已经公然违反《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也不知道:监察部以往的部门规章都是如何“生产制造”出来的
也许是部长大人日理万机,至今还没来得及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和全国人民一起参加历次普法活动
就是真的是由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那也是只能做不能说的呀,更不能公之于天下呀
如此不加掩饰的工作作风倒是磊落坦荡,只是令人难以置信:难道参加会议的其他部长们也没“补钙”
难道本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也麻木不仁
难道联合署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弟兄们也会见死不救
难道国务院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也都去打盹了
难道在将本规章挂到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的时候编辑人员也不进行一下必要的形式审查
当太多的巧合串联在一起的时候,可能就不是巧合了
现在我才明白:一个盲流居然可以盗走故宫里的文物--并非神话
“立法”犯法,滑天下之大稽
面对这一问题,问责机制何在
“严肃事业单位纪律”,主体应该是谁
是国家,还是各事业单位自己
这是首先要搞搞清楚的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咄咄怪事
事业单位并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国家公职人员,何来依法履行职责
“暂行”,您倒是要“多暂”(即多长时间之意)呀
第1页共25页“暂”好久呀
如果连自己也不知道的话,干脆就不要使用“暂行”一词
凡是不能明示暂行期间(当然,一万年也肯定不行)的,一律禁止使用“暂行”一词,因为与放屁无异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