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的调研摘要:本文对***省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概括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类型:1.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3.妇女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总结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特点;分析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6大原因;最后结合***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近年来,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等利益分配纠葛及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中,歧视女性及侵害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于2012年1012月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入户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一、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分析随着农村土地的价值日益凸显,农村各个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在这种利益冲突的调整过程中,相对弱势的妇女群体,特别是出嫁女、丧偶妇女等特殊弱势妇女群体的土地权益,容易受到侵害。2010-2012年,我省妇联系统受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投诉案件分别为69、116、84件/次,其中2011年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问题较为突出。(一)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类型调查显示,我省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在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具体表现为。一是农村妇女出嫁后,不能再承包原村集体的土地,甚至强制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离异妇女户口迁回娘家,娘家所在地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三是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规定农嫁城、第1页共6页农嫁农的妇女及子女一律不得落户本村。从我会发放的1000份问卷调查中看出,本村妇女婚后留在娘家居住,户口也在娘家,村委会是否为其分配土地的一题中,28.2%回答分配,43.8%回答不分配,27.8%回答不清楚。2.在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方面。在***农村,宅基地是一项包含很大经济利益的福利,农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多以男性为户主来划分宅基地使用权,许多妇女无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如海口XX县区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其婚生子不能单独立户。3.在妇女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方面。分配土地补偿款时,虽然市县、镇街道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但实际操作中,部分村仍存在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的现象。部分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纠纷。如海口部分乡镇户口不在本村的外出男子可享受村集体福利,但农嫁城妇女仅享有村分红的50%,其子女不能享有;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分文不能享受;迁回本村的再婚妇女,再婚前后所生子女都不得享受(与本村男性再婚的除外)。(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特点调查显示,在侵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即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二是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已结婚,但户口仍在村集体的妇女(俗称外嫁女);三是投诉土地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情况复杂。一是户口仍在村集体,并在本村生活,且履行村民义务的;二是户口一直在本村,但不在本村生活,且不履行村民义务的;三是户口仍在村集体,不在本村生活,但履行村民义务的;四是户口仍在原村集体,并在本村生活,且履行村民义务,但已在夫家获第2页共6页得相关土地权益的。此外还有投诉其子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四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出现新倾向。一是以预支、借款等形式规避法律;二是故意瓜分全部土地征用补偿款等,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1.从法律层面上看,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