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四章病程记录第五章特殊记录第六章知情同意书第七章医嘱书写要求第八章辅助检查报告单第九章护理文书与病案首页第十章打印病历第十一章病案排序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第一节病历的定义与类型何谓病历(即病历的定义)
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
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
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问题:是否可以理解为在错字上划线后,将正确的字写在其后面或上方,该处不用再签名及注明日期
我们非常赞同此简捷的规定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