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中扣除款项的举证责任分担广州心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高锡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
一、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建设方代承包方支付了部分工程费用款项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建设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书载明结算数额为工程总造价,应理解为施工工程价值,未包含扣除其他债务
如果承包方主张已经扣除了建设方代其支付的工程费用款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2007年6月28日,心怡公司就其投资兴建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贤江村地段的四栋物流仓库的土建及钢结构部分工程与高锡洪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高锡洪即进场施工
2008年8月20日,高锡洪写给心怡公司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心怡仓储A4仓库土建工程人工数、基础工程人工费208350元、砼地面工程人工费18614
83元、装修班人工费44767
45元,三班组合计84217
28元由心怡公司代支付,结算后从工程款扣除
庭审中,高锡洪表示,心怡公司代支付的工资款84217
28元已在2008年8月22日双方的结算中扣除,故不存在再行扣减的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应付工程款中是否扣除84217
28元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心怡公司2008年8月20日代支付工资款8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