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及范文八则第一则细则写作及范文一、细则的含义和特点(一)细则的含义细则是有关机关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详细具体的法规性文书
国家的有关法律或上级机关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等,在具体环节上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相应的管理部门结合实践再作补充和阐释
另外,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实行某一法规的时候,充许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
因此,有些法规在发布的时候,就在结尾外特意说明:“本条例(规定)由部门负责解释”,或者“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出实施细则,并于月日前报办公厅”
这些都显示了细则这种文体的必要性
(二)细则的特点1
派生性细则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法规性文书,它必须以某一法律法规为前提,是某一法律、法规的派生物
有了《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才会有随后产生的《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有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才会有为实施这一规定而制定的细则
细则作为法律、法规的派生物,只能是对原文的补充、阐释和细节化,使相关法律和法规更详尽、周密和具体,而不能超出原法律、法规的内容范围,更不能自行其事,另立法规
解释性细则要对原法律、法规的重要词语、规定事项给以阐释,使其含义更明确、具体,更具有可行性
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说:《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所称“较大损失”是指有下列危害结果之一的: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第1页共20页2
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有损国家的信誉、形象和威望的
在原文中,重大损失是模糊概念,经细则解释后,变得清晰、明确了
补充性细则还要对原文不够详尽的地方进行补充,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应当根据其数额及其他情况,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