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国内A股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香港联交所对关联交易规定的范围比A股更广,监管更为复杂
现根据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相关规定,就H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一、关联人士的范围关联人士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指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行政总裁(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含发起人),以及上述主体的联系人及推定联系人
“主要股东”是指有权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管理层股东(仅适用于创业板公司)(有权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5%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实际上有能力指导或影响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的人士)联系人如为公司主要指: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该公司及/或上述所指的其他公司(见第1项)合并控制的公司;该公司本身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即指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受托人权益);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的控股公司,以及此等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推定联系人主要指:推定联系人是指就有关交易,相关人士或实体与关联人达成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的行为,因上述行为被香港联交所认定为有关联的关联人士或实体
对非全资附属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全资附属公司可能因第①、②、③类关联人士的联系人或推定联系人而成为关联人士
如一个非全资附属公司的大股东(10%或以上)纯粹因担任该附属公司的董事及/或大股东而成为关联人士,该非全资附属公司不被视为大股东的联系人(即不成为关联人士)
二、关联交易的内容与上述人士进行交易均为关联交易,内容上包括“资本性质的交易”和“收益性质的交易”
1、关联交易的具体范围主要有:收购或出售资产(包括视同出售)交易涉及有关购入/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的选择权融资租赁安排经营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