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书写与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要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处方标准(附件1)、处方格式(附件2)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七条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别名或自造简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