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期:2012年6月30日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江西电网(含县级电网)供电范围内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与电价将居民用户用电量以年为周期划分三档,电价分档递增
(一)电量分档第一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160千瓦时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180千瓦时以下
第二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160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即月均180千瓦时至350千瓦时
第三档电量为年用电量4200千瓦时以上,即月均350千瓦时以上
(二)分档电价第一档电量维持现行价格不变,即每千瓦时0
60元;第二档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
05元,即每千瓦时0
65元;第三档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
30元,即每千瓦时0
三、鼓励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一)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行阶梯电价基础上,可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居民自行选择,用户选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居民生活用电划分为两个时段,高峰时段为8:00-22:00,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