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自治区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区角膜移植治疗技术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角膜移植治疗技术是指将具有正常生理功能的人体角膜组织移植到人类移植受体,以达到治疗目的的技术
干细胞移植技术及基因修饰细胞移植技术不适用于本规范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角膜移植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应用角膜移植治疗技术有关的眼科诊疗科目,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相关专科技术标准,在我区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有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符合临床要求的cGMP标准的角膜移植中心以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具有角膜移植测量的相关仪器和质量控制的相关设备
(四)有适应开展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医院须设有细胞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伦理委员会成员要有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管理规范、运作正常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角膜移植治疗技术手术医师资质基本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开展角膜移植治疗技术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眼科专业;具有10年以上开展本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专业诊疗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本医院连续工作不少于2年;近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承担主要责任的与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角膜移植治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二)角膜制备实验室人员
角膜制备实验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总体负责,从事角膜制备操作人员须有细胞生物学背景和研究经历,有不少于50例实验性角膜制备经验,经过角膜制备相关专业机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从事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