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等管理活动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批复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
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绩效目标分为项目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第六条原则上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进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同编制、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1—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按其职能职责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八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与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指标库;(二)组织和指导本级预算部门的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批复绩效目标;(三)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九条预算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本部门绩效目标编制、申报等工作;(二)组织和指导项目单位的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负责审核、汇总以及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批复项目绩效目标;(三)按照财政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条项目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申报、修正调整等工作;(二)完成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章绩效目标编制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