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2009-03-2313:11:51)转载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物价局、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邯建字[2008]2号各建设、开发、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单位:现将《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解决
附:《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备案邯规备字[200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适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四条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房屋拆迁估价和补偿安置
主城区以外的房屋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一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六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公益事业用房和租赁房屋的拆迁除外)
第七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当参照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拆迁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积1:1
6进行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划分为四个类别、十个等级(见附件一),按等级及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经过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的同区位、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