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
县级公共机构
各部门系统内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报县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考核目标
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公共机构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切实抓好机关的节能降耗工作
2010年,各公共机构用电、用水、用油指标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
2010年后的用电、用水、用油指标由县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市要求另行通知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各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开展情况和节约用电、用水、用油的实际效果
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50分;另一类为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占50分
(具体内容见附表)第五条考核依据
各公共机构年用水、用电、用油财务报表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考核方式:(一)在能耗数据申报基础上,实行年终集中考核和平时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以日常检查为辅
(二)集中考核工作一般于次年第二季度进行,由县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现场检查考核
第七条奖惩办法:(一)对节能工作成效明显的,根据考核情况评选“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且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单位,由县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进行通报
第1页共4页第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起试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xx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附件xx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