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站所特种设备安全日常巡查和监察作业指导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巡查处置行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及时、有效地消除隐患,制定本指导书
第二条本指导书适用于×××质量技术监督所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现场巡查和监察作业
本指导书所指的特种设备,仅是《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特种设备
第三条工作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3、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4、《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5、《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6、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计划制订第四条质监所根据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任务,结合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五条对曾因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而被处罚的单位,质监所应视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章“三员”的自查和巡查第六条质监所负责对“三员”队伍自查和巡查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企业质量安全员的自查内容为: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1(一)是否保持证书和人员有效性,表现为: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资格证件,是否有效;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表现为:现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质保手册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记录的填写及签署是否齐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是否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是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