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地安置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留用地是指国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进行留用地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留用地安置应当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该农村集—1—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一)农村集体的土地或耕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二)按照国家和我省征地补偿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后,尚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因征地造成被征地农民就业存在困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耕地累计面积,以2007年10月1日《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8%,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留用地在被征地总面积外另行安排
被征地总面积以2007年10月1日《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中连片的原则,优先在城镇规划区、旅游开发区或工业功能区进行留用地选址,统筹安排留用地;确实无法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