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视诊断标准新解读过去的十余年,我们一直将1996年4月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学组工作会议通过的“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0
8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作为弱视的诊断标准
因该诊断标准未能真正揭示弱视的本质,导致了弱视诊断的扩大化,使很多健康的儿童加入到弱视的行列中,并接受长时间的弱视训练,不但浪费了有限的公共医疗资源,且给患儿幼小的身心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本文以五年制医学教科书《眼科学》(第七版,人民卫生出版社)为主要依据,解读弱视诊断标准的内涵及变化
一、新旧诊断标准的比较1、传统的弱视定义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0
8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
诊断要点:(1)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2)矫正视力≤0
2、最新的弱视定义视觉发育期内由于异常视觉经验(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下降,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
诊断要点:(1)发生在视觉发育期内;(2)存在异常视觉经验;(3)最佳矫正视力下降;(4)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
3、新诊断标准的变化(1)注重矫正视力与年龄的关系新标准更注重视觉发育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到低龄幼儿视力未充分育或发育迟缓等情况的存在,对于矫正视力未到达0
9但高于该年龄段正常视力下限的儿童列为可疑对象,严密观察,不纳入“弱视”范畴
这样可以避免弱视诊断扩大化及由此引起的过度治疗
(2)注重“异常视觉经验”在诊断中的作用“异常视觉经验”实际上就是指引起弱视的病因(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等几种常见形式
新标准中,对拟诊“弱视”的病例建议积极寻找引起弱视的异常视觉经验(危险因素)
对不存在上述“异常视觉经验”的病例,应进一步检查排除视路病变、颅内1病变、癔症或伪视力低下等可能,而不该草率地下“弱视”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