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以及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皖民社救字〔2015〕11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下列困难居民,均可提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二)特困供养人员;(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1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五)县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重病困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一)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四)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五)超出淮南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
二、救助病种1、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
2、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3、主要病种:2(一)大病病种: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重型肝炎及并发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