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摔伤医院责难逃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祝永根祝律师您好,我向您请教个问题,我们医院收治一位帕金森病人,行走不稳,晚上上厕所在走廊里摔伤了髌骨,{当时陪护没有跟着病人}
入院时入院须知里明确提到防摔捯坠床陪护已签字按手印
医患道德双向协议书里也提到防摔伤,我们相关危险已告知,不是医生护士造成的外伤,也不是医院设备遭成的伤害
陪护是患者的丈夫,也不是我们医院找的但是家属说医院有责任,我们需要承担责任吗
祝律师: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院与患者的关系本质上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本案焦点和核心是患者在医院摔伤应由医院承担责任还是患者自身承担责任
医院作为经营者,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合同义务,同时依法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尽管医院已经在入院须知及医患道德双向协议书中明确提到防摔捯、坠床,陪护人员也已签字按手印,这是医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但医院不能仅仅告知,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病人摔倒,例如在走廊铺设地毯、设置扶手,在厕所放置防滑垫等;作出明确警示、提示或说明,消除不安全因素;患者大多身体虚弱,活动能力受到限制,这对医院安全保障义务提出更高要求
大数多医院走廊不铺设地毯,不设置扶手,容易导致地面湿滑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患者如果没人陪同,特别是像帕金森病人,本身行动不便,加上地面湿滑或其他隐患,极易摔倒
医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医院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是绝对的义务
本案中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医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尽了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免除医院的责任;患者对于身体状况应当正确估计,在日常的行动、生活上应以安全为第一注意义务,必要时应当要求护士或者家人陪同,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因此,本案患者对安全注意义务有所欠缺,故对自己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