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江西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1.依据《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方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伤亡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报告,如施工单位隐瞒不报,监理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如实举报。3.伤亡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更不得与施工单位销毁证据,破坏现场及订立共守盟约。4.伤亡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做好相关证据(文字、图像)的收集保管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尽快提供事故调查分析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迅速签发停工指令。5.加强施工安全事故处理的力度,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1)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4)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6.对于无需上级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处理的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组织审查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并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业主单位提交《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第1页共2页7.对于上级部门已派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的伤亡事故,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组搞好事故调查工作,并如实全面地向调查组提供相关证据。8.监理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组的意见,监督施工方做好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业主单位提交《安全事故处理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签发复工指令。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