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来源:赣州医保作者(文号):赣市府发[2001]29号发表日期:2009-7-3110:39:47阅读次数:700查看权限:普通根据《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1.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市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单位及其职工(含中央、省、部驻市区单位)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以上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3.国企改制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失业和再就业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铁路与供电系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不纳入本市的实施范围,但其下属的集体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实施范围
5.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6.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费(养老金)总额之和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今后将对缴费比例作适当调整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分别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和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国企下岗职工已进入本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领取了基本生活费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0.国企改制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失业和再就业人员,以及出再就业服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