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及作用新探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了突破性的法律制度安排
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由工会绝对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发生了变化,这是否意味着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作用弱化
针对这一学界及工会组织最为关注的问题,笔者提出一点自己的拙见,诚望在新法实施中能对工会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自身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所裨益
一、工会在原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我国原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个法定非必经程序,是法定调解机构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它具有及时、易于查明情况、方便争议当事人参与调解活动等优点,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3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均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调一裁二审制”体制,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两审终审制的程序审理
这两部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规则》还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设在企业,组成人员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三方构成
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