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一三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法条串讲阶段讲义徐金桂一、公务员法【专题总结一⊙公务员的录用⊙第21~32、38、45条】对于公务员的录用,应重点掌握下列内容:1
第24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三类人
注意:首先,第(一)项不仅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其次,第(二)项中的公职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中的公职
第30条第2款的备案、审批:中央机关名单须备案;地方机关名单则须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固定为1年,不得变更,试用期未结束不得提前予以任职
(第32条)此外,录用只是取得公务员职务的方式之一
取得公职成为公务员,共有以下四种途径:(1)录用(委任)
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选任适用于领导职务,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38条)(3)公开选拔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45条第2款)(4)聘任方式
(详见第十六章)【专题总结二⊙公务员考核⊙第33~36、47、83条】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考察核查并作出评价的活动
该部分内容不多,需要掌握如下知识点:1
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实绩
(第33条)2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其中定期考核是需要掌握的重点:(1)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34条)(2)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对领导职务公务员,定期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35条)(3)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4)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命题角度分析: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制度经常结合公务员的降级、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