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锁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项目,保证监检质量,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的监察范围内额定气压力小于或等于2
15MPa的锅炉产品受检单位必须是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在锅炉制造现场进行
受检单位应对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交检的产品必须是自检合格的产品
第四条监检工作技术依据是《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业标准
第二章监检的任务、内容、数量第五条监检的主要任务:(1)对锅炉产品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对锅炉制造单位的锅炉产品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检的内容包括实物检查、技术资料的审查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三个方面
具体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一《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及《填表说明》
第七条监检产品的数量不应低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成批产品中未被抽检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在其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本批产品已经抽检”的字样,但不收取监检费
未被抽检的产品如在安装时发现质量有问题,由当地劳动部门酌情处理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第八条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并且授权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进行
每个受检单位只应由一个监检单位进行监检
第九条被授权的监检单位应在其资格认可规定的范围内对产品进行监检
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置相应的监检人员
第十条监检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监检人员从事监检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秉公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