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1总则1
1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是主险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受益人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2
1保险责任2
1基本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
1)进行住院(释义见4
2)治疗,保险人按2
3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特约保险责任2
1特定门诊责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载明,可在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扩展承保特定门诊(释义见4
3)责任,保险人按2
3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限定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给付限额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可在保险单中约定重大疾病的病种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给付方式和给付限额,但重大疾病的病种应在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内
给付方式包括定额给付型和费用补偿型两种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重大疾病(释义见4
5)首次发病(释义见4
6);或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释义见4
7)确诊为重大疾病,并且被保险人因患该重大疾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采用以下方式:其中,约定的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的给付限额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约定的给付方式为费用补偿型的,保险人按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