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管理,明确职责,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项目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申报和管理以及牵头申报管理的利用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自治区计委项目资金及其它相关资金,用以发展农业事业且投资额度较大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会议是项目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投资指南的终审、项目实施单位评选结果的核定及审定项目违规处罚意见;农业厅计财处归口管理农业项目,负责编制项目指南、项目综合平衡和审核下达、执行情况抽查、财务监督和审计,对需要验收的项目组织验收;农业厅业务处室提供有关项目投资方向建议,负责本处室职能管理范围内项目实施单位的初审,指导和管理相关项目的全程实施,负责相关项目的检查与监督;市(地级市,下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项目申报书,对其所申报项目的科学性、项目材料的真实性、项目的可行性负责,协助自治区农业厅管理辖区内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提出第四条农业项目建议提出
自治区农业厅干部及社会各届人士均可向农业厅计财处提出项目建议
所提项目建议供起草投资指南时参考,不作为正式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五条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形成
由农业厅计财处牵头,在参考项目建议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的项目名称意向草案,报厅办公会议审批,形成下一年度的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
第六条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公布
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通过广西农业信息网发布,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项目申请第七条申请实施项目单位资格
符合自治区农业厅农业项目投资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可以申请实施农业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途径
自治区农业厅直属单位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