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前言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9663~9673、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与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monitoringforpublic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监测点的选择4.1选点原则4.1.1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
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