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人数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的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