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环境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一)行政责任的定义•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个人”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法律责任(含行政责任)者,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对污染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对破坏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和《水土保持法》等。•追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行规定》等。•以下主要讨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责任。(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行为不违法,就不承担行政责任。•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后果。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分三种情况:•在一些场合,它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另一些场合,即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它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有另一些场合,只有“危害后果”较重时,它才成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并且或者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产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后果。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分三种情况:•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两种。•从以上的分析可知,•行为违法及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可称“必要条件”;•过错、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故可称为“选择条件”。二、行政制裁•对违反环保法而对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1、行政处罚概念•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一般是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