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环境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一)行政责任的定义•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个人”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法律责任(含行政责任)者,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
•对污染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对破坏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和《水土保持法》等
•追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行规定》等
•以下主要讨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行为不违法,就不承担行政责任
•行为有危害后果
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后果
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
分三种情况:•在一些场合,它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