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全尺寸婴儿床标准1、范围结构完整性测试、警告标识和指导性材料
包括摇篮、可更换桌子(需要同时满足F2388)或类似的婴儿床附件
该标准不包括充气产品
5、一般要求首先所有木质部件都应该光滑且没有毛刺
1所有木质部件不得破裂或脱落导致结构破坏
表面涂层——产品表面涂层要符合16CFR1303
小零件——测试前和测试后不能出现16CFR1501定义的小零件
1从角柱或转角(见图1)的最外轮廓线3英寸(76mm)以内的床头板或侧板上缘的最低点进行测量,任何角柱组件均不能伸出床头板或侧板上缘英寸(1
5mm)以上(以较高者为准)
1此项要求在滑动侧/滑动门处于较高或较低位置时均适用
1条的限制不适用于伸出侧栏最高位置时的外表面16英寸(400mm)以上的角柱组件
3用于连接两部分或多部分(如顶盖柱延伸件)组成的可拆卸式垂直延伸件的角柱,不能与单个部件连接在一起,否则连接在一起的垂直延伸尺寸将与节的尺寸要求不符
板条结构——板条不能包含任何侧面/横向连接处,如指装连接点,不允许有其它连接木片两端的部位
婴儿床侧面构造5
1侧面有可移动部件的婴儿床:为方便儿童进入而带有可移动部件的婴儿床,侧面必须牢固地固定于婴儿床末端,且在其最低可调节位置上,活动部分超过垫子顶端部分不得少于20in(51cm)
2只有不可移动的侧面的婴儿床应遵循以下标准:在其可调节最高位置,从垫子上表面以上部分开始,所有顶部水平围栏的最高面高度不得低于15in(38cm)
3所有具有板条或轴的相邻侧面,它们顶部围栏的高度差大于6in,且其中一个顶部围栏高度小于40in(102cm)(从处于最低位置的垫子支撑顶部到侧面顶部),则较高的侧面不能有脚支撑(中定义的)位于侧面顶部以下超过6in(15cm)处
在两个侧面交接处6in(15cm)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