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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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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邹爱华(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2)内容摘要: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观点同传统的“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相比,有进步,但仍然存在需要商榷之处。笔者认为规范适用的条件应属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法律后果的含义应是当人们依法实施了行为或违法实施了行为后所获得的一个额外的结果,法律后果不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规则;规范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认为法律规范①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观点同传统的“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相比,有以下两点进步:一是以“法律后果”取代“制裁”更能科学地分析法律规范,因为“‘制裁’起码在字面上只适用于不利法律后果。有些学者将制裁的含义扩充到包括奖励在内,显得不伦不类。实际上三要素说主要适用于分析义务性规则。用来分析授权性规则就显得有些牵强。”[1]二是以“行为模式”取代“处理”,在概念术语的表达和运用上也更为直接和准确。[2]因为“‘处理’一词与中文约定俗成的含义不合”[3]。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仍然存在需要商榷之处:一、规范适用的条件应属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认为“规范适用的条件”不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规范适用的条件”虽然存在,但已被包含在行为模式中,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要素;二是许多法律规范没有“规范适用的条件”。[4]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商榷,提出了三点理由:一是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有“规范适用的条件”,如果没有它,“一个法律规范就会处于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状态,其结果只会使法律规范失去规范性,并走到自己的反面,成为一种任意性的东西。”二是“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互不相同或各有侧重的”。“‘规范的适用条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行为的时间和场合、行为的确定主体、范围和对象,等等。”因此认为“规范适用的条件”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要素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三是“以许多法律规范并无‘假定’或‘规范适用的条件’部分为理由,否定它是法律规范结构的逻辑要素之一,是混淆了对法律规范结构的逻辑分析和实际分析。因为从逻辑的角度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其目的在于找出设置法律规范时所必须考虑和反映的要素,至于在法律规范的实际设置中是否把‘规范适用的条件’单列为一个具体部分,则是法律规范结构的实际表现形态问题。认为许多法律规范没有‘规范适用的条件’部分,最多只能说明这些规范的试用条件在规范的实际表现形态中没有被单列出来。”[5][作者简介]邹爱华(1972年1月---),男,湖北荆门人,湖北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经济法学和法理学。笔者认为该学者对“规范适用的条件”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的论证已非常充分。笔者就“规范适用的条件”的独立性进一步加以论证。①笔者在本文中将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作为同一含义的词加以使用。法律规范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都是具体的,只有在具体的情境中才能确定一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有些情况下,权利会被剥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呢?很显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当实施了应处死刑的犯罪行为时,他(她)的生命权将被剥夺。我们从来都不会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因为我们知道享有生命健康权是有条件的,并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权利会被暂停一段时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如果出口货物的纳税人不干违法犯罪的勾当,他就可以正常地享受货物出口退税权,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第二款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这样他将在一定时期内无法享受此权利。义务也一样。在有些情况下,义务可以被免除。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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