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邹爱华(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2)内容摘要: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观点同传统的“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相比,有进步,但仍然存在需要商榷之处
笔者认为规范适用的条件应属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法律后果的含义应是当人们依法实施了行为或违法实施了行为后所获得的一个额外的结果,法律后果不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规则;规范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认为法律规范①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观点同传统的“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相比,有以下两点进步:一是以“法律后果”取代“制裁”更能科学地分析法律规范,因为“‘制裁’起码在字面上只适用于不利法律后果
有些学者将制裁的含义扩充到包括奖励在内,显得不伦不类
实际上三要素说主要适用于分析义务性规则
用来分析授权性规则就显得有些牵强
”[1]二是以“行为模式”取代“处理”,在概念术语的表达和运用上也更为直接和准确
[2]因为“‘处理’一词与中文约定俗成的含义不合”[3]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仍然存在需要商榷之处:一、规范适用的条件应属于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认为“规范适用的条件”不是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规范适用的条件”虽然存在,但已被包含在行为模式中,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要素;二是许多法律规范没有“规范适用的条件”
[4]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商榷,提出了三点理由:一是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有“规范适用的条件”,如果没有它,“一个法律规范就会处于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状态,其结果只会使法律规范失去规范性,并走到自己的反面,成为一种任意性的东西
”二是“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互不相同或各有侧重的”
“‘规范的适用条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行为的时间和场合、行为的确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