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间借贷、人身、财产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中,都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外来不法侵犯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
但是,在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婚姻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精神病患者的父母此时能否以其法定监护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究其原因,不外乎就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一般都处于被告的法律地位,而充当原告的发生率几乎是零
然而,司法实践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当原告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以,笔者认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精神病患者的父母能否以其法定监护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当有研讨之必要
案例:原告王某,女,农民
被告郑某,男,农民
原、被告于1993年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1月15日登记结婚,1997年9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郑康
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共同外出打工
2001年初,被告精神出现不正常状态,后经检查确诊为精神病
被告患病后,对其病情进行治疗,并无明显好转
2005年被告病情恶化,经常与家人和他人发生冲突、损坏财物,并多次致伤他人
至此原告经常外出打工,对被告很少予以照料
2005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予以驳回
2006年3月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子女随原告生活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患精神病人,经长久治疗仍未痊愈,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原告多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婚前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