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相关单位:为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我市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意见》(青政发〔2005〕19号)和《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青政发〔200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公正、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统一受理计划项目申请;(二)确定计划项目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计划项目的招标、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三)负责组织立项审核,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四)会同市财政组织计划项目经费预审;(五)确定年度科技资金计划项目,会同市财政编制年度计划项目预算;(六)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根据科技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