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外观设计简介董红海朱晓江一、简介《共同体外观设计理事会规则》(CouncilRegulation(EC)No6/2002of12December2001onCommunityDesign)的生效,标志着欧盟建立起了统一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具体承担欧共体外观设计申请、公布、复审等职能的官方机构是"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与外观设计)"(theOfficeforHarmonizationinInternalMarket(TrademarksandDesigns),缩写为OHIM),该机构位于西班牙的阿利坎特(Alicante),该机构同时承担商标及外观设计的申请、公布、复审等官方职能
欧共体外观设计分为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communitydesign)和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communitydesign),分别简称为RCD和UCD
二、共同体外观设计定义《共同体外观设计理事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外观,该外观源于该产品自身和/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材料等
在外观设计的定义方面,欧共体的规定与我国及美国的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即外观设计不能脱离产品单独存在,三维和二维产品的外观设计都可以获得保护
规则同时规定,"产品"是指任何工业或手工物件,包括组合产品(complexproduct),包装,图形标记,式样和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软件
而所谓的组合产品是这样一种产品:这种产品由可以被替换的多种部件组成并可以拆卸并重装
三、获得保护的条件共同体外观设计要获得保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新的(new):2、单独特征(individualcharacter):不论是注册外观设计还是非注册外观设计,要获得保护都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
由于共同体外观设计明确将组合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