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抵债资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xx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审批备案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信用社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第1页共11页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