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1
民法是调整民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渊源的种类: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最高权力机关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由人大常委会制定
规章、规范性文件3
民法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1
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一般没有,特别除外,如合同法)2
地域效力:领海,领空,领土3
“属地”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
民法的解释(1)法律解释有权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无权(2)学术、学理5
民法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性法规6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权力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只对自己的真实意识负责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利益应均衡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等价有偿,在进行交易时,应当实行等价交换诚实信用,要诚实严格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1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力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对等性权力救济和补偿性*3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2、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的民事义务3、客体:前提,基础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满足需求,为人们所控制,物质资料客1观存在行为智力成果④人身权益⑤某些权利*4
民事权力的分类1,利益性质财产权人身权*2
权力的效力范围(义务人)相对权(效力确定)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3
权利作用支配权(不需人)请求权(义务人协助)抗辩权(对抗请求权)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