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件的现实结局2009年9月25日检方因盗窃罪证据不足不追究梁丽刑事责任2009年9月25日下午16点,梁丽终于等到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电话,让她去检察院
半个小时后,梁丽辩护律师司贤利陪同梁丽和她丈夫赶到承办检察官办公室
检察官向梁丽宣读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告知梁丽,此案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不予追究梁丽刑事责任
但检方认为涉嫌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检察院无权管辖,所以现在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再由失主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自诉
当天晚上,广州日报记者联系上东莞珠宝公司董事长,作为失主公司法定代表人,他明确表示他们不想追究任何人的责任,不会提起自诉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它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
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