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以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为视角一、基本概念按消灭劳动关系动议提出方的不同,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终止大体上可以分为解雇与辞职两种,在西方国家解雇是指雇主主动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形,解雇一词源自英文“dismissal”,指雇主根据自己的意愿向被雇佣的劳动者表示终止劳动契约1
我国的劳动法规没有使用解雇这个概念,而是使用了“劳动合同解除”这个概念2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后,全部履行完毕以前,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法定解除与协商解除两种
显然在内容上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比解雇的概念外延要大,解雇在中国语境下也应该明确为用人单位单方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
解雇保护是对雇主解雇权的限制,通过立法明确各种情况下雇主行使解雇权的具体情形,借以限制雇主的解雇权,进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二、解雇保护的理论基础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部分,显然更多地具有了社会法的性质,与传统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民商法等私法具有诸多不同,无论在价值理念还是基本原则上都有较大的差异
当然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在价值追求、法的原则上也有较大的不同
社会法的立法,在作者看来更多的是价值的选择,而在此基础之上的制度构建则是将已经确认的优先价值法律化
劳动立法就是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与用人单位经营效率的衡平,或是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倾斜保护
对于解雇问题的分析也因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也基本上形成了几种主要的观点
3(一)、解雇自由论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与雇员具有经济理性的自由平等的交换关系,只有赋予雇主完全自由的解雇权利才能保证生产的进行
如限制解雇则会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给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实质的损失
认为雇主为了对其事业负责必须为一切计算与营运此乃系维持资本企业制之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