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您与我们的合同3.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1附加合同订立3.3效力终止1.2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2.您获得的保障4.1受益人2.1基本保险金额4.2保险金申请2.2保险期间4.3诉讼时效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5.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5.1意外伤害3.您的义务和权利5.2我们认可的医院3.1保险费的交纳5.3现金价值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1.1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1.2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您获得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不超过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5.2)进行治疗,我们对其每次治疗过程中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我们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意外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以报销的范围。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保险公司、所在单位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给付。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5)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