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失败案例分析--CPA执业风险、职业责任与法定义务郭晋龙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华南理工大学MBA中心客座教授盐田港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主席引言
什么是审计失败1
民事赔偿标准—民事责任2
刑事制裁标准—刑事责任3
政府管制标准---行政责任4
行业惩戒标准---职业道德[案例01]银广夏审计失败案--案例主题:道德风险\专业判断\职业谨慎一、案情简介银广夏股份公司以“倒推”的方法,根据“成本”计算出“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并据此安排每个月的进料和出货单以及每月、每季度财务数据,同时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实际交纳税金)、伪造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银行票据、出口报关单手法:(1)1999年虚增利润1
7亿元;(2)2000年虚增利润5
其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并出具无保留意见,被移交司法机关侦察,2003年9月16日银川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注册会计师刘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3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二、法院审理(一)公诉人起诉1
明知YGX及天津GX的财务报告可能虚假,却未实施有效询证、认证及核查程序;1)指派的审计人员在对天津GX进行审计时,严重违反审计规定,委托天津GX董博等人代替审计人员向银行、海关等单位进行询证,致使董博得以伪造询证结果;2)两位会计师在不辨真伪、不履行三级复核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仍先后为银广夏出具了1999年度、2000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银广夏虚假审计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造成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损失
具备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中介机构人员2)主观要件:属于主观故意3)客体要件:中介管理制度4)客观要件:提供虚假证明(二)会计师答辩1
起诉书认定的注册会计师明知财务报表“可能虚假”就存在主观推定;2
检察机关随意不能以“可能“为理由办案,否则严重当事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