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2007-4-30深人发〔2005〕3号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六日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高级雇员应当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高级雇员分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和事业单位高级雇员
第三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高新技术、法律、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雇用高级雇员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雇用高级雇员,凡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雇用高级雇员:(一)聘请兼职人员;(二)项目外包;(三)内部岗位调整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雇用方案应当包括雇用岗位、雇用理由、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招聘办法、薪酬预算、拟雇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高级雇员应当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
第八条公开招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一)发布公告
市人事部门根据雇用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雇用岗位、招聘范围、职位要求、绩效目标、履职权利与义务、雇用期与待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