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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张吉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 精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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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张吉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鲁04民终9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恒崔兆军杜兆锋【审理法官】周永恒崔兆军杜兆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张吉凤【当事人】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张吉凤【当事人-个人】张吉凤【当事人-公司】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于绍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绍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绍强【代理律所】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2/4【原告】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张吉凤【本院观点】上诉人张吉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吉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吉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由张吉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8-2316:14:02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张吉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4民终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滕3/4州市张汪镇魏河圈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481ME03580709。法定代表人:王绍清,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绍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吉凤。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宗国(张吉风之夫)。上诉人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魏河圈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张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4月8日,张吉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吉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吉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由张吉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周永恒审判员崔兆军审判员杜兆锋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4/4书记员胡雨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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