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张吉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
08【案件字号】(2021)鲁04民终9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恒崔兆军杜兆锋【审理法官】周永恒崔兆军杜兆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张吉凤【当事人】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张吉凤【当事人-个人】张吉凤【当事人-公司】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于绍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绍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绍强【代理律所】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2/4【原告】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张吉凤【本院观点】上诉人张吉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吉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吉凤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由张吉凤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山东省滕州市张汪镇魏河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16:14:02山东省滕州市张